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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12 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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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年5月22日九三学社第十一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人才强社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根据《九三学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修订如下。

一、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组织建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

(二)主要目标。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政治立场坚定,能够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带领广大社员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多党合作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民主、团结、务实、高效的领导集体;着眼于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和我社干部队伍的长远建设,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工作的长效机制,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代表性强,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充分体现我社界别特色,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后备干部队伍;造就带头人热心,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凝聚力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基层组织;建立标准明确、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程序规范的组织发展工作机制;形成分级管理、分工明确、制度健全的地方组织工作机制和社员管理工作机制;为我社履行参政党职能和自身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领导班子建设

(三)领导班子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1.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

2.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

3.从领导班子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特点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地方主委会议成员岗位责任制。主委掌握全局,负责全面工作,着重抓大事;副主委协助主委工作,其中,专职副主委依照主委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协助主委推动全面工作,负责日常工作;兼职副主委参加集体领导,联系下级组织或分管专门委员会,原则上不分管机关工作。秘书长列席主委会议和主委办公会议,在主委会议领导下,协助专职副主委负责联系、协调和推动各职能部门工作,当好领导班子的参谋和助手。

4.健全各种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会前通报议题,征求意见;会上充分讨论,集体决定;对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

(四)努力提高领导班子综合素质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理论修养,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判断形势,在事关大局和根本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努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

2.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3.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关心社员疾苦,作风公道正派,善于应对复杂局面,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提高组织领导能力。

4.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坚持多党合作制度,与中共同心同德、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努力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5.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和利益观,提高个人修养,讲人格,树人品,顾大局,识大体,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和威信,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6.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议制度。通过召开主委会议成员民主生活会、主委会议成员向常委会述职等办法,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激励、考核和监督。

三、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五)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工作原则

1.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方组织要配合中共党委统战部做好人选的推荐、沟通、协调工作,将我社的后备干部纳入中共和国家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2.后备干部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扩大社内外认同度。

3.物色后备干部既要注重代表性又要注重政治标准。推荐政治素质好、在社内和社会上有一定代表性和知名度的人选。

4.推荐后备干部时既要体现我社界别特色,又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优化人才结构。

(六)后备干部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能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能力,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水平。

3.在本行业、本专业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知名度,在各自工作领域有一定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4.热爱社的工作,熟悉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方针政策,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甘于奉献。

5.符合后备干部的年龄条件。

(七)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

1.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主委一职二备,副主委一职一备。

2.后备干部队伍要着眼于换届、届中调整和我社干部队伍的长远建设,制定近期目标和中长远规划。近期目标为条件成熟,届中调整可进入领导班子的人选;中长远规划为经过中长期培养换届时可进入领导班子的人选。

3.省级组织的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主体应为55岁以下。要注意选拔比较年轻、具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形成梯次结构。

4.后备干部队伍要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要注意推荐适合从事专职社务工作的领导人才,造就政治成熟、经验丰富、务实高效、精通社务、精力集中、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专职领导干部队伍。

5.各级后备干部队伍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同志。

(八)后备干部的推荐

1.民主推荐。由各级地方组织推荐和其他方面的推荐相结合。民主推荐工作由各级地方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由各级地方组织组织实施,在常委会或全委会进行投票推荐。要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社内外认同度,防止由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要扩大视野,拓宽渠道,在社内外不拘一格地举荐人才。

2.统计汇总。由地方组织主委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中共党委统战部门或会同中共党委统战部门统计汇总,将推荐结果送交统战部掌握。

3.征求意见。中共党委统战部门将汇总遴选后的后备干部人选向地方组织主要领导反馈并征求意见。后由中共省委统战部就初步人选征求社中央意见,也可视情况由省级组织主委向社中央汇报。

(九)后备干部的培养与管理

1.加强培养。主动与中共各级统战部门相配合,有计划分层次地安排后备干部到中央和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社中央和有条件的省级组织也可以举办短期培训班,使他们熟悉统一战线和党派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要为后备干部的成长铺台阶、搭舞台,推荐到政府部门担任实职和挂职,适当吸收他们参加社务工作和参政议政调研等活动,让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积累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发挥老社员对后备干部的传帮带作用。

2.建立档案,动态管理。按照中央、省级和市级组织对后备干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组织人事档案。后备干部工作变动、职务升迁、培训、奖惩、考核、测评等情况,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地方组织逐级向上级组织以书面形式报告。定期了解后备干部情况,适时对人选进行调整,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管理。

3.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四、基层组织建设

(十)基层组织工作任务

1.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在中共党组织领导下,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各项社务工作。

2.组织社员结合实际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有关方针政策、社章社史和新知识,弘扬我社优良传统,提高社员素质。

3.鼓励社员做好本职工作,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中共党组织或按社的组织系统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地方组织参政议政。

4.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5.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维护稳定。

6.有计划、高质量地发展社员,开展组织生活,推荐人才,收缴社费。

(十一)加强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要选拔有一定政治水平,熟悉统一战线政策,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心社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组织领导能力和一定群众基础的社员担任基层组织负责人。地方组织要加强培训,提高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十二)加强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在实践中探索建立领导班子每年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学习制度、例会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发展工作制度、联系走访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十三)改进活动内容和形式。基层组织活动事在人为、贵在活动、重在推动;要制定计划、精心安排;内容要丰富多彩,形式要不断创新,注重提高质量和取得实效。

(十四)发挥离退休社员的作用。注意发挥离退休社员的优势,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安排好适合离退休社员的组织生活。对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参加组织活动的社员,要建立个别联系走访制度。对于在暂住地居留1年以上的社员,暂住地的基层组织应吸收他们参加活动并收缴社费。

(十五)基层组织的组建形式要灵活多样。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调整基层组织的结构。综合性基层组织应适当控制规模,以利于活动的开展。基层组织的组建和调整要根据《章程》规定,按组织程序办理。

(十六)加强与中共党组织的联系。基层组织要接受所在地区或单位中共党组织的领导,经常沟通情况、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与帮助。

(十七)加强对基层组织建设的领导。推动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是上级组织的重要职责。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关工作人员要分工联系基层组织。各级地方组织要定期走访基层组织所在地区或单位的中共党委统战部门,征求意见,协调关系;对基层组织工作要给予必要帮助和指导;对开展活动有困难的基层组织,应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正常开展活动。要定期召开基层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五、组织发展

(十八)组织发展原则。要坚持“三个为主”(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代表性的人士为主)、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质量与数量、发展与巩固、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社员和一般社员的关系,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

(十九)组织发展对象。以从事科学技术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工作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在坚持组织发展重点分工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发展从事经济、管理、法律、文化等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工作及政府部门、新的社会阶层中有较强代表性的优秀知识分子入社,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展总数的30%以内。

(二十)组织发展地区。主要在大中城市。基本保持地级市组织的现有格局,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级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经过一定程序建立组织。原则上暂不建立新的县级地方组织,一般不在没有建立组织的县及县级市发展社员。个别确需建立的县级地方组织,参照新建地级市组织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已建立的县级组织,应重点做好巩固组织、提高社员素质的工作。

(二十一)发展社员的条件。要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新发展的社员在政治思想上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本职工作中有一定成就,道德品质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新发展社员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40%左右,人才集中的地方应达到40%以上,以利于保持我社组织结构的特点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总体保持较为合理的年龄结构,防止为缓解平均年龄偏高而片面追求发展社员年轻化的倾向。

(二十二)有计划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组织部门在掌握组织发展基本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研究制定发展计划,明确重点发展对象。省级组织在指导市级组织作好发展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全省年度发展计划,并在每年3月15日之前报社中央组织部。社中央从总体上把握年净增率为5%的发展速度。筹建新的市级组织,应做出周密计划,省级组织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将计划报社中央组织部。

(二十三)组织发展工作的几项政策性规定

1.不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发展社员。已在上述单位工作的社员保留社籍,但不在单位开展组织活动。

2.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中发展社员。

3.一般不在中、小学及中专、技校发展社员。

4.少量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与九三学社重点发展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除必须具备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层次和代表性方面的条件外,还要求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并征得省级组织同意。个别发展私营企业主中与九三学社重点发展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发展私营企业主,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遵纪守法,热爱公益事业,在同行业中影响好、代表性强。发展前,应与其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情况。

5.在新疆、内蒙古自治区的主要城市发展社员,建立组织;不在西藏发展社员。

6.不在境外发展社员。根据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需要,可适当发展回大陆定居的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爱国者。

7.对已经离退休的知识分子原则上不再发展。确属在政治、学术上有较大影响和具有较高参政议政能力并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可个别发展。

8.社的机关干部入社,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考察培养,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知识能力、工作业绩上符合入社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入社。

(二十四)发展社员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有关基层组织递交书面申请书和个人简历;有社员2人介绍。

2.基层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工作状况、道德品质和入社动机,对申请人进行联系培养和认真考察。培养教育期一般应在6个月以上。

3.在对申请人进行培养、考察的同时,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了解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发展非户籍所在地人员,应到原单位了解情况。

4.考察合格后,基层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委员扩大会议将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向会议介绍。经会议讨论同意后,将《九三学社申请入社登记表》一式两份发给申请人填写。基层组织和两名介绍人签署意见后,将《九三学社申请入社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自治州)以上地方组织。

5.地级市以上地方组织部门在审查基层组织所报各项材料合格并符合组织发展计划后,报主委会议、主委办公会议或由主委会议委托分管领导召开组织部门会议进行审批。

6.经地级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并报省级组织备案后,方可通知本人正式参加组织活动。社员的社龄从地方组织批准之日起计算。省直属基层组织发展社员,由省级组织或省级委员会直属工作机构批准。

7.在无基层组织的地区或单位发展社员,接受入社申请及联系、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等工作由有关地方组织负责。

(二十五)建立新社员教育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新社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各种新知识,学习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理论,学习社章社史,使他们了解九三学社的优良传统和新世纪新阶段肩负的历史任务,提高政治素质,增强政党意识和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自觉性。

(二十六)新建市级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

1.新建市级委员会的条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高、中级知识分子比较集中,有社员30人以上,基层组织比较健全;有适合担任社组织领导职务的代表性人士,有一定数量的在本地区具有较高政治、业务影响并热心社务的骨干社员;能够解决办公用房、活动经费及机关编制。

2.经省级组织考察,并与当地中共省、市委统战部门充分协商,确认已具备建立市级组织的条件。

3.省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市级组织筹备机构人选名单,报社中央组织部审批。

4.市级组织筹备机构经过1年以上的工作实践,经省级主委会议审议认为成立市委员会条件成熟的,将有关情况及拟提名市委委员(含主委、副主委)候选人名单、简历报社中央组织部。

5.社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后,正式选举成立市委员会。

6.将选举结果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7.改建、合并市级委员会参照新建市级委员会程序进行。

六、社员管理

(二十七)社籍管理

1.申请书、本人简历及其《九三学社申请入社登记表》(以下简称《入社登记表》)由审批社员的地方组织的组织部门负责保存。

2.地方组织的组织部门应在批准新社员入社的一个月内,将两份《入社登记表》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审查合格后,填上备案日期并加盖公章,一份备案留存,另一份返还审批社员的地方组织。《入社登记表》要逐项填写准确,字迹清晰,贴好照片,加盖地方组织公章。如填写不符合要求,省级组织部门应退回暂缓备案。如发现下级地方组织未严把入社条件和程序关,省级组织部门有权不予备案。

3.社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原属地方组织应办理社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将转出社员的《入社登记表》及入社申请书等社籍资料复印存档,并填写《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四联单),连同社籍资料原件一并寄往转入地有社员批准权的地方组织。《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第三联寄给原属省级组织部门备案。

4.转入地的地方组织接到《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及社籍资料后,应办理社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将社籍资料登记存档,将转入社员编入一个基层组织并通知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员原属省级组织部门在收到《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时,还应将其《入社登记表》寄往转入地的省级组织部门备案。社员本人应持《社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书》及时到转入地的地方组织报到,并根据地方组织的安排与所在基层组织取得联系。

5.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将有关材料报地级市(含)以上地方组织终止其社籍,并报省级组织备案。地方组织应将终止社籍的决定通知社员所在基层组织,基层组织要将终止社籍的决定通知本人。

6.社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层报省级组织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基层组织要将终止社籍的决定通知本人。

7.社员长期出国工作或定居,应向组织书面报告,由本人所在地方组织在档案中注明情况,保留社籍。

8.社员去世,所在地方组织应及时办理注销社籍手续,并报省级组织备案。

9.地方组织应创造条件,逐步采用九三学社组织管理系统软件管理本地区社员社籍,及时更新资料。

10.省级组织部门负责填写《九三学社组织情况报表》。报表中统计数字应准确无误。社员去世、调动、退社、受开除社籍处分等情况,应及时在报表中反映。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应分别在当年7月15日和翌年1月15日前报社中央组织部;报中共省委统战部的半年及全年《民主党派组织发展情况统计报表》也应同时抄报社中央组织部。

省级组织部门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向社中央组织部报送上一年度新社员名册。

11.省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新社会阶层社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每年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同统计报表一并报社中央组织部。

(二十八)社员奖惩

1.奖励

(1)各级组织应对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祖国统一大业和社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社员予以表彰、奖励。表彰活动应发扬民主、讲求实效,真正起到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增进团结的作用,并作为考察社员、举荐人才的参考。

(2)获得市级组织表彰的社员,除记入本人档案,还应报所在省级组织部门备案。获得省级组织表彰的社员,除记入本人档案,还应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3)各级组织表彰社员,应将书面表彰决定抄送社员所在单位。

2.处分

(1)社员违反社章,应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对社员纪律处分,应采取慎重态度。提出处分前,应由所在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的组织部门核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所在基层组织社员大会讨论;讨论时,应听取本人意见。处分决定须由本人所在基层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然后将有关书面材料及讨论情况一并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处分决定抄送社员所在单位。

(3)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纪律处分,须由本人所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社中央委员进行纪律处分,须经社中央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4)开除社籍是社内的最高纪律处分,应采取十分慎重态度。须提出详细的书面材料及省级组织初审意见,经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5)无论给予社员何种纪律处分,处分决定都应与本人见面;社员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社中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二十九)社费收缴

1.社员应按时缴纳社费。

2.缴纳社费数额为每人每月不少于5元,各省级组织根据不同情况自行决定离退休社员社费标准。

3.与中共及其他党派交叉的社员,亦按上述规定缴纳社费。

4.全部社费收入,均作为基层组织活动经费。

5.社费收支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三十)社内重点人物管理

1.社中央重点管理的人物:社中央委员、省级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有效候选人,获得“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荣誉称号的专家学者,全国、省级人大代表和全国、省级政协委员,政府、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全国妇联、青联、侨联职务人员,担任省级妇联、青联、侨联副主席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特约(邀)人员,中华海外联谊会、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常务理事等。

2.省级组织重点管理的人物除第1条之外,还包括:市级委员会委员、省直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政府、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级人大代表、市级政协委员,担任省妇联、青联、侨联职务人员,担任市妇联、青联、侨联重要职务人员,省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特约(邀)人员,省级海外联谊会、和平统一促进会理事、常务理事,取得博士学位以上人员。

3.省级组织应及时将社中央重点管理人物及其变化情况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地市级组织应及时将省级组织重点管理的人物及其变化情况报省级组织部门备案。地方组织应将重点管理人物的工作单位、职务(含社内、社会职务)、职称、学历变化以及调动、去世等情况逐级上报。

4.省级组织应将发展对象中的社中央重点管理人物情况报社中央组织部,地市级组织应将发展对象中省级组织重点管理人物情况报省级组织部门。

5.市级地方组织每年向省级组织部门上报在社外获得省级、市级奖励及荣誉称号的社员名单;省级组织及时向社中央组织部上报在社外获得国家、国际奖以及省级重大奖励的社员名单。

七、地方组织工作规则

(三十一)地方各级委员会工作规则

1.地方各级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以及县、县级市三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本地区社的领导机构。

2.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其职权、领导成员设置和任期,依照《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任期内确须增补或调整委员会委员的,应召开代表会议或委员会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前应与中共统战部门协商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选举后应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需免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由本人向主委会议提出辞职申请,由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交代表会议或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层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4.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或扩大)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列席人员范围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

5.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或扩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选举时,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当选。

(三十二)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该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

2.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讨论并贯彻执行社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

(2)决定同级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和代表产生办法。在代表大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领导人产生为止;

(3)讨论并决定召开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4)组织实施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社务工作的重大问题;

(5)讨论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审定以社组织名义向当地中共党委和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6)讨论并决定专门委员会和直属工作机构的设置与人事安排;

(7)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机关职能部门的设置、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及重大奖惩等事项;

(8)审议通过同级委员会换届和届中调整人选。

3.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任期内确需增补或调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应经过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的产生应经过考察和与中共统战部门协商,选举前应报上一级组织批准,选举后应层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需免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由本人向主委会议提出辞职申请,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层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4.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任免秘书长,事先应征得上一级组织同意并履行考察、协商、报批手续,任免后应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5.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3次,由同级主委会议召集并主持。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列席人员范围等问题,由同级主委会议决定。

6.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三十三)地方各级主委会议工作规则

1.地方各级主委会议由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地方各级主委会议在同级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社的地方工作。

2.地方各级主委会议的职权是:

(1)讨论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2)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及落实情况;

(3)学习讨论时事政策,研究本地区的重要问题;

(4)定期听取同级委员会机关的工作汇报,讨论、处理社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审定以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6)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机关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

(7)审批发展社员。

3.地方各级主委会议一般1至2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由主任委员提出并决定。

4.地方各级主委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5.未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代行常务委员会职权。

(三十四)本规定自社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社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