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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桃林:加快推进科研机构和人员分类评价
发布日期:2017-09-25 来源:中国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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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价是对科学技术活动及其产出和影响的价值进行判断的重要工作,是衡量科技创新活动及其主体水平和价值的主要依据,包含了机构评价、人员评价、项目评价和成果评价等多个方面。在去年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这为我国在新形势下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我国科技评价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以量化为主的科技评价制度,形成了以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数值、专利数量、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数量等为主要指标的科技评价体系。在过去30多年间,这一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对我国追赶世界科技先进水平、跻身世界科技大国行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指向学术化、指标单一化、过程行政化、结果急功近利化等问题。

一是重数量轻质量。目前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发表论文数量、刊物等级、论文引用频次及专著数量等,特别是一些高校、研究机构、科研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把SCI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最重要标准甚至唯一标准,从而产生不符合客观实际、滥用SCI标准的现象。

二是重基础轻应用。片面强调研究成果在学术上的创新程度,把“国际前沿”“世界领先”“填补空白”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而对项目符不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能不能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发明的专利和新产品等能不能转移转化等关注不够。

三是重个人轻团队。过于强调第一作者个人贡献,并与名目繁多的各类人才计划、支持计划挂钩。而人才计划称号又是各类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也是单位间相互“挖墙脚”的重要评判标准。科研人员以人才计划称号为努力目标,单打独斗现象较为常见。

四是重短期轻长远。考核过于频繁,年度考核是普遍现象,有些单位甚至每半年就要考核一次。一些科研项目的执行期设置过短,不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和相对稳定支持的要求。科研人员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应付各种人才评价、项目检查,参加答辩会、评审会,科研时间碎片化严重。

当前,这些不良倾向在一些领域和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日益影响良好创新环境生态的建设,更与新时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深化改革。

科技发达国家科技评价的做法与特点

世界主要科技发达国家都很重视科技评价制度建设,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科技评价体系。概括起来,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科技评价制度比较完善。在实施科技评价活动时,为保障科技评估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美国、法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通过相关科技立法确保科技评价在本国科技活动中的地位。例如,美国1993年第103届国会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规定了科技评价的概念与制度,明确了国家级评价机构的作用。日本1995—1997年先后制定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和《国家研究开发实施办法大纲》,明确了科技评价的地位和开放型科技评价体制的基本框架。同时,在制度建设中强调通过建立科研诚信体系,形成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

二是科技评价机构专业化。纵 观各国科技评价组织机构的设置,一般分为两种属性,即政府性的与非政府性的,和三个层次,即国会或国家级、地方或州级、科研院所级。如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科技评价组织机构的设置相当健全,两种属性和三个层次的机构并存,定位、职能清晰,评价一般都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国会或国家级机构侧重对政府投资机构或项目的评价,地方侧重评价本地科研项目、活动或机构,科研院所则侧重评价本单位科技活动和科技人员。

三是分类评价科学规范。总体上,各国对科技机构和人员按科技活动性质进行分类评价。一般来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面向国际科学前沿,评价时更重视研究的质量和学术水平以及其在国际同领域的地位。第二类是面向国家战略需求,评价时侧重机构和人员对国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实际贡献大小。第三类是面向市场和企业,评价时更加重视服务市场和企业的能力。

关于开展科研机构和人员分类评价的建议

近年来,中共中央连续出台的有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性文件均对科技评价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科技部也正在牵头制定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方面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更好解决当前科技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借鉴世界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技评价的做法和经验,深化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区分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环节)、不同科技岗位,适应各类科研项目(计划)、科技成果、科技人才以及科研院所特点的分类评价制度体系,为不断激发科技机构和人员内生动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与水平,促进成果加速转化应用提供有力保证。

一是进一步明确不同评价主体在分类评价中的责任。我国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布局具有部门分割、条块分离等特点。在各类科研机构和人员评价中要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规范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专业组织与科研单位等不同评价主体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分工,保证评价的针对性、独立性,增强评价结果的精准性和导向性。鼓励行业、学术团体、企业等社会力量设立奖项,逐步建立科技评价多元化主体的格局。

二是加快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分类评价实施办法。对行业性强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评价,要遵循行业性科技活动规律,制定体现行业和科研机构特点及不同类型科技人员岗位要求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以科研成果与产业需求关联度、技术研发创新度和对产业发展贡献度为主要指标的评价导向。

三是建立健全科技评价结果举证、听证和公示监督制度。对非涉密科技评价采取公开听证,评价方和被评价方共同接受公众监督,提高科技评价公信力。科技评价过程和结果实行全程公示,对有争议、有问题的成果,提交相关机构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行为严格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增强评价机构的可信度,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 本文刊载于《中国政协》2017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