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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切实解决我国60至65周岁船员工伤保险无法缴纳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365bet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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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浙江省政协特邀信息员、原温州海事局瓯江海事处工程师叶胜反映:据统计,我国共有注册船员137万余人,总量居世界第一,随着“一带一路” 国家战略的实施推进,海洋运输业对船员的需求大幅增加,在船员群体中,约有45000余名年龄在60至65周岁之间的高龄船员仍坚守在岗位并发挥传帮带作用,特别是这些高龄船员大部分担任船长等高级船员职务,具有丰富的船舶管理和航海经验,是我国航运业的宝贵财富,但这些高龄船员,如今却遭遇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困境,这已成为我国船员队伍稳定发展和高龄船员就业的重要障碍。

目前主要问题有:

一是违背国际公约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十四条规定,船员可工作到65周岁;《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第二条也明确,我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包括工伤保险;然而,我国社保参保却限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导致60至65周岁的船员无法享受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我国参加的国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四条第4项规定:“每一海员均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由于我国社保参保对职工年龄的限制,造成我国航运企业无法履行《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加重企业风险和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船员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航企和船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于这批高龄船员被排除在外,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企业聘用高龄船员还存在法律风险,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保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企业应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否则船员不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航运企业还将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为避免被处罚,航运企业被迫为高龄船员购买普通商业保险,如浙江省温州市某航运企业近400名船员队伍中就有60名高龄船员,每年缴纳商业保险需额外支出十几万元,该企业反映,近三年发生多起高龄船员工伤事故劳务纠纷,支付赔偿金额达20余万元,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三是造成高级船员缺口扩大。目前,我国60至65周岁的持证高龄船员中占船员总数的15%,这批高龄船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船员短缺现状,为后备船员培养赢得时间,由于海上工作艰苦和社会保障缺失,年轻人从事船员职业的意愿较低,该比例目前在进一步扩大,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推进,远洋运输船队规模扩大,航运业对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我国对高龄船员缴纳工伤保险的保障机制缺失,令众多的航企为规避巨额工伤赔偿风险,被迫放弃招用高龄船员,造成我国高级船员缺口进一步扩大。

为此,建议:

一是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建议国家人社部将60至65周岁船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并出台相关解释,明确高龄船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详细规定,并调整社保系统中船员满60周岁无法将工伤保险录入系统的情况。

二是参照建筑行业参保模式。借鉴建筑行业工人采用项目参保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模式,以船舶单位为项目,对60至65周岁船员缴纳工伤保险。

三是调整高龄船员劳动关系。建议国家人社部对高龄船员认定为劳动关系并续签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承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建议国家建立实践型船员培训中心,分流部分优秀高龄船员从事船员培养工作,减小工作危险性的同时,传承航海实践经验,培养年轻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