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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经营乱象亟待整治
发布日期:2017-12-05 来源:365bet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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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浙江德清县司法局局长沈鑫钰反映:自2004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来,法律咨询服务类机构的设立不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其经营行为也不再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导致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随意、经营混乱,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应引起高度重视。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条件宽松、监管力度不够,客观上带来许多问题:

一、挤占正规法律服务机构的生存空间。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般只涉及法律咨询服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但实践中大部分以经营劳动争议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主,以诉讼“掮客”的身份存在。以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有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在交警部门附近设点,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找到当事人,劝诱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有的公司在各医院旁设点,主动与受伤一方当事人沟通,取得当事人信任。获得案源后,这些公司就委托其他律师代为出庭,获取利益差价。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从原本应当由正规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承接的业务中挤占空间、盘剥利润。有相当一部分青年律师或案源较为紧张的律师依附这些诉讼“掮客”而生存,以其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却不得不从代理费中分出一部分支付给法律咨询服务公司。

二、扰乱正常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通过与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暗箱合作”的形式变相提供有偿诉讼代理,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一方面,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事实上属于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与其合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以及律师“不得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等规定,也违反了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无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等律师职业伦理。

三、损害法律服务需求者的利益。近年来,关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消费者投诉屡见不鲜,较为常见的投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经营范围提供服务。注册时经营范围仅限法律咨询服务,实际经营时其工作人员却以公民代理身份从事律师执业范围内的代为诉讼、参加庭审、代为上诉等业务。二是为承揽业务而虚假承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个别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为承揽代理服务对诉讼结果做不实预测,甚至谎称“与法官有交情,案件交给自己肯定能胜诉”以误导当事人。三是收费具有一定随意性。收取代理服务费时,以法律文书费、差旅费等名目私自收费,但却不能提供相应发票,个别的还与当事人约定胜诉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对此,建议如下:

一、从立法层面,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明确纳入司法行政监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为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和执业许可审批机关的唯一主体,排除其他部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事项的行政许可权。只要涉及法律服务事项的机构应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成立,其他部门核准设立的机构经营范围不能含有法律服务项目。并出台对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及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明确对象、范围、具体措施及程序规则,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强化相关部门监管力度。虽然,当前司法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专门监管处于依据的模糊空白状态,但这不等于监管的取消。《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此外,鉴于监管职责所需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经营形势所迫,有必要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以司法行政部门为辅,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对已登记注册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经营中有明显超越经营范围、以律师名义进行活动、因不称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视情形扣缴、撤销营业执照,直至取缔。

三、从维权层面,一是要强化宣导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明了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公司的差异,从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从而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二是要强化信息公开,如建立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将所有在册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提供无偿代理的公民的姓名、联系电话、诚信状况等详细资料登记备案,并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网站等方式进行全面公开,方便群众即时查询,既增进群众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了解,又加强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